(2016)冀06刑更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孙争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争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43号罪犯孙争选,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11)涞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争选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孙争选与同案宋纪子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1)保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争选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争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