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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钦丽与何玉军、钟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钦丽,何玉军,钟小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543号原告:吴钦丽。委托代理人:陈奇峰,杭州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玉军。被告:钟小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钦丽与被告何玉军、钟小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钦丽于2016年1月15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至今未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减缴申请,现已逾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洪 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