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曹亚秋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亚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57号罪犯曹亚秋,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3)廊广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亚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曹亚秋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廊少刑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亚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6年3月16日因抢劫罪被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2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亚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