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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与谢明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谢明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谭波。委托代理人刘锦强,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华,户籍地址江西省。委托代理人胡润杰,广东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济远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