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与谢明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谢明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谭波。委托代理人刘锦强,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明华,户籍地址江西省。委托代理人胡润杰,广东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1月22日开庭审理,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深圳市昕杰秦快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旭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济远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