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焦月芳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33号罪犯焦月芳。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五日作出(2010)大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月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611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被告人焦月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与原判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焦月芳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焦月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