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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夏勇与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福星养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勇,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福星养老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938号原告:夏勇。委托代理人:李新文,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吴家湾湖北信息产业科技大厦611室。法定代表人:陈乔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乔明,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委托代理人:杜光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武���市洪山区福星养老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193号。法定代表人:陈乔秀,该养老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乔明,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权。委托代理人:杜光安,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勇诉被告武汉福星园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福星养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勇于2016年2月22日申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5656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邵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