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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初字第1794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邓某甲,农民。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甲经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相识,次年12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邓某乙,孩子现随外祖父、祖母一起生活。婚后没有置办大件财产,亦没有债权、债务。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11年始,被告开始迷恋网聊,期间禁不住诱惑多次外出会见网友,原告知情后,多次好言相劝无果。被告与他人同居生育一女孩。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已无感情可言,现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邓某乙随原告生活,抚养费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依法承担。被告邓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甲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到被告家落户、居住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邓某乙,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双方时常发生吵闹,导致被告多次离家出走,被告最后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打听、杳无音信。原告于2014年春节便回到龙泉掌村生活,期间时常看望孩子,并给予生活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被告××××年××月生育儿子后,双方时常发生吵闹,导致被告多次离家出走,最后于2013年4月离家,至今未归,现夫妻双方实处于分居状态,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离婚诉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儿子邓某乙,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由其自负抚养费,因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为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本院对原告该诉求予以支持。另原告诉称被告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因该事实系原告基于他人传闻,并无证据证实,故本院对该诉称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二、男孩邓某乙随原告杨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拥军审 判 员  张立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拴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