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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众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85号罪犯李众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2011)易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众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众伟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8月4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众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