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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纪某诉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987号原告纪某,男。被告王某某,男。被告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纪某诉王某某、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春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