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学云与林金全、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云,林金全,李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6民初9621号原告:陈学云,男,1982年10月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雁,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全,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素梅,女,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学云与被告林金全、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学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金全、李素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学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金全向陈学云偿还借款57000元;2.林金全向陈学云支付上述借款的违约金(其中50000元本金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7000元本金的违约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扣除林金全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违约金);3.林金全向陈学云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6000元;4.李素梅对林金全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底林金全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陈学云借款50000元,并承诺于2015年9月4日前将该款还清;2016年3月25日林金全又向陈学云借款7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于2016年4月25日前还清,两份借条双方均约定,林金全未能按期偿还借款,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陈学云依约将上述借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林金全。林金全、李素梅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金全、李素梅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借款期限届满,经多次催讨均未按期还款,鉴于违约金过高,陈学云自愿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林金全、李素梅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金全向陈学云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学云现金伍万圆整(即50000元),承诺于2015年9月4日之前还清,若逾期不还,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金乘以千分之五再乘以违约天数)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借款人林金全,身份证:。”2016年3月25日,林金全又向陈学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陈学云现金柒仟圆整(即7000元),承诺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还清,若逾期不还,则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本金乘以千分之五再乘以违约天数)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交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如发生纠纷起诉地点为厦门。借款人林金全,身份证:。”另查明,林金全与李素梅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1月13日登记结婚。陈学云因提起本案诉讼发生律师费6000元。诉讼过程中,陈学云为支持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二份、结婚登记审查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因林金全、李素梅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陈学云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林金全提交收条一份,陈学云对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确认收到10000元还款。庭审过程中,陈学云陈述借款通过现金账方式出借,第一份借条在2015年8月底出具,林金全偿还的10000元用于抵扣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林金全、李素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自身相应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陈学云提交的两份借条可以证实林金全向陈学云借款的事实,且林金全、李素梅未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提出异议,本院认定陈学云与林金全之间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届满林金全应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根据借条约定,林金全未按期还款,应按本金乘以日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现陈学云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自两笔借款各自的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林金全已经偿还10000元款项,截止该笔借款偿还时,两笔借款的违约金已经超过10000元,陈学云主张林金全偿还的10000元款项抵扣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陈学云主张林金全支付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符合双方约定,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林金全、李素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林金全的上述债务应视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陈学云要求李素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金全、李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陈学云借款57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其中50000元本金的违约金自2015年9月5日起计算,7000元本金的违约金自2016年4月26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应扣除林金全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违约金)。二、林金全、李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陈学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4元,由林金全、李素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朝旭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