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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辛金领与陈建平、陈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金领,陈建平,陈建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辛金领,农民。被告:陈建平,农民。被告:陈建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金领与被告陈建平、陈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金领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金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金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辛金领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利审 判 员  贾晓路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