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辛金领与陈建平、陈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金领,陈建平,陈建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辛金领,农民。被告:陈建平,农民。被告:陈建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辛金领与被告陈建平、陈建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辛金领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金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金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辛金领负担。审 判 长 王红利审 判 员 贾晓路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