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闫凤国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42号罪犯闫凤国,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凤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凤国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6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闫凤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6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