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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肖新明与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明,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985号申请执行人肖新明,农民。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驻涟源市茅塘镇枫林村。法定代表人黄书太,该××经理。申请执行人肖新明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涟源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涟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1、偿还肖新明本金50万元,并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21日起仍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2、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如不履行前述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以抵押物钢锭220吨折价或者以其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负担诉讼费942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13440元;4、负担执行申请费7534元。申请执行人肖新明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至今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一直未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肖新明与被执行人涟源市湘中型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映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扣押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欠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