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执字第4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马元国与刘建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元国,刘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执字第474-1号申请执行人马元国。被执行人刘建敏。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阳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马元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敏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二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