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第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何文彬与冯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彬,冯世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3271号原告:何文彬。被告:冯世明。原告何文彬诉被告冯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文彬于2015年9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冯世明归还原告借款7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何文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冯世明向原告何文彬借款2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3月27日,被告冯世明再次向原告何文彬借款575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27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本院认为,被告冯世明未在原告催讨的合理期限内及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归还借款775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冯世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世明归还原告何文彬借款7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冯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窦颖东审 判 员 潘剑丽人民陪审员 孙小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