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应良与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应良,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应良,男,汉族,1947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叶登俊,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中路明珠B区。法定代表人:陶永生,该总经理。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春华秋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90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