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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兴刚与高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高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081号原告刘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2XX****XX。被告高xx,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审判员  刘中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