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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史保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保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55号罪犯史保飞,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邢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保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史保飞及同案被告人徐方舟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2)邢刑终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保飞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1月18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保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至2016年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