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赵庆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034号罪犯赵庆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0)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庆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庆望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7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庆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