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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昌影与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影,杨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昌影。被告:杨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影与被告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昌影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