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昌影与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影,杨启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雅商初字第291号原告:张昌影。被告:杨启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影与被告杨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张昌影负担。审 判 长 池万澄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邹芝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