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丰民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王昆明与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昆明,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丰民保字第131-2号申请人王昆明。被申请人侯德民。被申请人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址: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德民,经理。申请人王昆明与被申请人侯德民、寿光市方正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寿丰民保字第13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或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0000元的冻结或等值财产的查封(解封财产详见清单)。二、解除对案外人潍坊市万宝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奥迪牌轿车(车牌号:鲁G×××××)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