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豪华与被告王跃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豪华,王跃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张豪华,又名张豪花,男,1989年2月2日出生。被告王跃停,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原告张豪华诉被告王跃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跃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豪华诉称,原、被告关系很好。2014年9月24日,被告王跃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共借款225000元,并约定了利息。原告将款筹齐后交予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而被告并未按其承诺如期还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跃停立即归还借款225000元及逾期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王跃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在兰考工业区弘华丽景工地承揽建筑工程。2014年9月24日,被告王跃停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张豪华借款200000元。当时被告王跃停提供其老表宋本超的个人账户,原告借刘国奇的款打给了宋本超,之后原告将刘国奇的200000元款及利息还清,抽回借条原件,交给了被告王跃停。被告王跃停给原告张豪华出具的借条上写明:借条今借到张豪华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月息5分2014年9月24号借款人:王跃停;2015年3月20日再次向原告张豪华借款25000元,出具借条为:借条今日借张豪花花现金贰万五千元¥25000元,2015年3月20号借款人王跃停。未约定利息。上述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张豪华催要,被告王跃停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张豪华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王跃停立即归还借款22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相关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张豪华陈述、借条、兰考县产业聚集区居民委员会和城关乡派出所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王跃停向原告张豪华借款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张豪华要求被告王跃停给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约定月息5分的利息过高,原告张豪华请求按照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由被告王跃停支付利息的主张超过法定标准,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24%计息;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25000元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的诉请,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跃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豪华(花)借款本金225000元及利息(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25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5年1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豪华(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6元,减半收取2338元,由被告王跃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潇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