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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吕某甲、吕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64号原告:宋某某,女,194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被告:吕某甲,女,193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吕某乙,女,194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吕某甲、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