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温仙娥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袁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仙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袁华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71号原告:温仙娥,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孝明、朱昌海,福建顺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地址:永安市五一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7051915130。负责人:陈开榕。被告:袁华春,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温仙娥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袁华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温仙娥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袁华春的起诉。本院认为,温仙娥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公司、袁华春自行协商为由撤回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仙娥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407.5元,由温仙娥负担。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