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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申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晏友翠与被申请人王开岭、原审被告倪昌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晏友翠,王开岭,倪昌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申字第0007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晏友翠。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开岭。原审被告:倪昌华。再审申请人晏友翠因与被申请人王开岭、原审被告倪昌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新马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晏友翠申请再审称: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马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判决程序违法,晏友翠未有收到开庭传票和民事判决书,直到2013年7月26日才从执行法官处得知判决内容,剥夺了晏友翠多项诉讼权利。王开岭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上均无出借人签名或盖章,双方不存在借款合意。王开岭也未举证证明借款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原审判决也未有查明该部分事实。原审判决的内容也存在多处矛盾。判决认定借款到期后经催要于2009年10月13日偿还1万元,而依据借款合同借款到期日是2009年10月15日,是提前三天偿还;王开岭的陈述和证人何书虎的陈述也存在矛盾,王开岭称借款到期后倪以连偿还1万元,其于2010年3月27日还款5万元,而何书虎则陈述第一次的1万元是由王开岭偿还的,后王开岭又于2010年3月27日偿还4万元,一共偿还5万元,两人陈述存在矛盾。综上,晏友翠与何书虎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王开岭系实际借款人,王开岭是自借自还,不享有担保追偿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程序明显违法。为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马民初字第0702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经审查查明:原审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对晏友翠进行了询问,并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晏友翠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询问过程中,本院向其出示了涉案借款合同、借据等材料,询问其涉案借款及担保是否属实,晏友翠回答称属实;晏友翠陈述了借款过程,认可该款系以其名义所借,并称王开岭偿还了该笔借款,其未有偿还。后本院对出借人何书虎进行了调查,何书虎亦证实了王开岭偿还了涉案借款的事实。本院认为:晏友翠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接收传票,其称未收到开庭传票无事实依据。晏友翠在接受本院询问时确认了其向何书虎借款的事实,故其称与何书虎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无事实依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王开岭偿还了涉案借款,其向晏友翠行使追偿权有法律依据。综上,晏友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晏友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吴以虎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永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