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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4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毛通金与眭建良、眭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通金,眭建良,眭双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丹民初字第04958号原告毛通金。委托代理人王一珉、邓利辉,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眭建良。被告眭双英,1965年2月9日。原告毛通金与被告眭建良、眭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顾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一珉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通金诉称:被告2014年1月29日向原告借款34500元,约定2015年1月29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2014年4月27日又向原告借款34500元,约定2015年4月27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6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眭建良、眭双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4月27日,被告眭建良两次分别向原告借款34500元,承诺分别在一年后的借款日归还,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出具借条的当日,原告分别给付被告眭建良345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归还。另查明,两被告于2013年12月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眭建良向原告借款69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归还。被告眭双英系眭建良配偶,对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起诉两被告要求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自担未能质证及抗辩的法律后果,且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为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眭建良、眭双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毛通金借款69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3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顾玉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