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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周勇等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勇,彭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何发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周勇,男,1985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本市桃林寺镇。被执行人彭鑫,女,1988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汨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周勇、彭鑫违反计划生育征收社公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汨行审字第21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周勇、彭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勇、彭鑫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勇、彭鑫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5202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