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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罗良清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65号罪犯罗良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一月二十日作出(1998)临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良清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00)云高刑复字第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罗良清的定罪量刑。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六月二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六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一一年一月十日、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良清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良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