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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伟霞与林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霞,林周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民三初字第742号原告张伟霞,女,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2967。委托代理人陈文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被告林周朋,男,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身份证:×××3455。原告张伟霞诉被告林周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霞诉称,被告林周朋需要资金周转,我丈夫梁华庆基于帮助同村兄弟解决困难的原因,于2013年10月15日分三次向被告林周朋出借人民币230200元,于2013年12月15日又三次向被告林周朋出借312000元,六次合计借款给被告林周朋人民币542200元。被告林周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我丈夫已经于2015年6月14日逝世。为了维护原告自身利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542200元及利息2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周朋既不出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周朋分别于2013年10月15日、12月15日六次向梁华庆借款共542200元,并向梁华庆出具六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梁华庆于2014年6月14日逝世之后,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处理。另查明,原告张伟霞与梁华庆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二子,大子梁伟忠,二子梁建军。梁华庆的父亲梁发、母亲许芳已先于其死亡。再查明,梁伟忠、梁建军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放弃继承承诺书》,表示放弃对梁华庆借给林周朋的借款542200元的继承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证火化证书、《借据》、《放弃继承承诺书》、《证明》及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梁华庆借款,并写下了《借据》。该据是其在自愿的前提下出具,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因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梁华庆的妻子,合法继承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22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无息借贷,原告请求借款期满之后的利息20000元,该请求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林周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伟霞借款本金542200元及利息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2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涛审判员 韩 剑审判员 吴嘉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观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