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董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11号罪犯董海,别名二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和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董海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3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