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长湘0121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2016)长湘0121执保80号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永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大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长湘01**执保80号原告长沙永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金井镇金井社区红星组(原地税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516970813。法定代表人杨晃,总经理。被告诸城市大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箭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782200028187。法定代表人刘红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永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永利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大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市大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永利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诸城市大洋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永利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诸城市大洋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