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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应文之、卢美如与应灿齐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应文之,卢美如,应灿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文之。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美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应灿齐(又名应灿然)。再审申请人应文之、卢美如因与被申请人应灿齐房屋确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浙金民终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应文之、卢美如申请再审称:原审未向申请人送达出庭通知书等文书材料,申请人未到庭即审理本案,属审判程序违法;涉案的房屋买卖契约对于房屋四至的书写实为笔误且系复印件,原审据此认定房屋四至系事实认定错误。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申请人应文之、卢美如夫妇在上诉状的地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根据案情需要,通过询问的方式审理本案,因申请人未按时参加询问,原审再次对应文之安排询问,以便案件事实查明,所以原审审理程序,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供的1983年10月22日应文之和应文金签订的涉案房屋转让屋契协议复印件记载,本件复印至(2005)永行初字第14号卷宗并盖有永康市人民法院调查材料专用章。该房屋转让屋契载明,涉案房产四至不包括诉争厨房间,上述内容和应文之审查阶段的自认相吻合。结合涉案双方未提供转让厨房间的证据,因此申请人主张受让应文金转让的涉案房产份额包括厨房间,无依据证实。故原审认定申请人实际所有的房屋面积为25.03平方米,并无不妥。综上所述,原审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应文之、卢美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代理审判员 吴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