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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高成亮、乔东、王翠仙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高成亮,乔东,王翠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桂珍,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成亮,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系杭锦旗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乔东,男,蒙古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翠仙,女,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申请执行高成亮、乔东、王翠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高成亮的个人工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5)杭民初字第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润 林审判员 张 金 玉审判员 巴音都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鹏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