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宁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31号罪犯王宁,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2)抚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法院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秦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宁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该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宁减去有���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