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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苏银华申请许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银华,岳阳楼区宏远汽车租货服务中心,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苏银华,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汨罗市大荆镇墩河村*组。被执行人岳阳楼区宏远汽车租货服务中心,业主李宏华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华容县新河乡。被执行人许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城关镇巴陵市场居委会。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银华与被执行人李宏华、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中民三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宏华、许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李宏华、许龙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或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6条、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宏华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68803.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龙在金融机构或有关单位的存款或者收入56899.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陆军审判员  王凤鸣审判员  徐干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