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何春强与汤锡礼、徐卫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春强,汤锡礼,徐卫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何春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汤锡礼,男,汉族,住化州市。被执行人徐卫梅,女,汉族,住化州市。申请执行人何春强与被执行人汤锡礼、徐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茂化民一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汤锡礼、徐卫梅应在2015年6月11日前一次过归还借款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何春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 锋审 判 员 陈承忠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