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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三初字第02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与秦国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秦国良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三初字第02220号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孙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娜,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秦国良,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西丰县和隆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国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国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佰昱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付冬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