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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37号原告:牛某。被告:潘某。本院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庆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安国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