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牛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37号原告:牛某。被告:潘某。本院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庆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牛某承担。审判员 安国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季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