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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勇与吴刚、高永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勇,吴刚,高永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82号原告:徐勇,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刚,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高永琳,女,198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勇诉被告吴刚、高永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勇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刚、高永琳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人徐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某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作为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徐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刚、高永琳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徐勇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某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合瑶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文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雅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