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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双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廖某某诉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乐双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廖某某,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委托代理人王胜峰,江西兴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钟某甲,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振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识,2003年3月29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19日生女孩钟某乙。由于婚前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为此,双方于2009年农历12月分开生活。分开后原、被告也没有任何联系,被告也不找我回家。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成年。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钟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2002年农历12月经人介绍认识,之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3月29日到乐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2月19日生一女孩钟某乙,现在乐平二中读书,与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有过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迹。2009年双方各自外出务工。2012年农历正月双方又一次为生活琐事吵架,从此双方正式分居生活。分开后双方没有任何联系与往来。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同居生活,仅二、三个月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又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迹,尤其是双方于2012年分居至今,分居已满二年,互不尽夫妻间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法定情形。经调解和好无望,为此,应准许双方离婚。子女抚养,根据现实情况及婚生女孩意见,该女孩应判归原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财产分割,因本案系缺席审理,被告未到庭应诉,财产未查清。故以维持现状为妥。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四)项、第三十六条(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八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钟某甲的婚姻关系。二、子女抚养,婚生女孩钟某乙(2004年2月19日出生),由原告廖某某抚养成年,由被告钟某甲每年支付原告廖某某子女抚养费4000元。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定于每年12月底前给付。三、财产现在原告处的归原告管理使用;现在被告处的归被告管理使用。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决定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振中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