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恢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冰,牛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刘冰,男,汉族,1974年3月20日出生,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一采油厂职工,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被执行人牛德福,男,汉族,1965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民警,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本院在执行刘冰申请执行牛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做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牛德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2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41万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2016年1月27日申请人刘冰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书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强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