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吴新民与韩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新民,韩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埠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吴新民。委托代理人赵静,江苏高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祥。原告吴新民诉被告韩祥民间借贷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新民及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韩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新民诉称:被告于2015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被告工程结束后还钱。2015年9月17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35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被告两次共计向原告借款485000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无故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8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韩祥辩称,1、原告叫“吴永明”,不是起诉时的“吴新民”。2、原告起诉提交的2015年9月5日和9月17日的借条,并没有交付款项。3、实际上我欠原告的款项有:①截至2009年8月12日,原告为我垫付的10人工资款合计66534元。②2013年前原告为我提供担保向借款人侍海代偿26000元。③至于原告主张借款100000元无事实依据。④除了庭审中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外,原告手中还持有我书写的其他借条。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4日,被告韩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吴新民手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月息2分。2015年9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吴新民人民币贰拾叁万伍仟元整,2分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借条载明的数额还款,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称书写250000元和235000元时,确实未交付款项,上述款项系被告零星借款、垫付工人工资、垫付侍海款项的结算,因被告承诺给付利息1分5、2分,故形成上述两张借条,并当庭承诺与被告之间如还有其他借条,均不再主张。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称除了原告垫付的10人工资外,侍海的26000元外,并无100000元借款,但因双方之间还有其他业务往来,后来才形成了两张总借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485000元债权由两部分组成即250000元和235000元的借条。对于485000元的组成,双方一致认可的是原告于2009年8月为被告施工的洪泽工地垫付的10人工资款,原告于2013年为被告担保而向案外人侍海支付的26000元。除了上述债务之外,还存在其他债务,是否为洪泽工地上被告的借款100000元,双方意见不一。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的两份借条是原被告对于所有业务往来的结算,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予以确认。至于上述借条具体由哪些组成,双方意见不一,但不妨碍对于结算凭证的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48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8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8575元,由被告韩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 判 长  毛晓梅审 判 员  韩光升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倩法律提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2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