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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执字第5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马培珍与曹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珍,曹承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阳执字第539-1号申请执行人马培珍。被执行人曹承义。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阳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马培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承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2)阳民三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