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05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藕祥与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藕祥,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0593-3号申请执行人:藕祥,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案字(2015)16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青阳县某单位有安全生产保证金21万元,且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长期停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安徽泽阳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青阳县某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金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查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