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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支行与鲍范伍、陈培培、姚署红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通知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02执55号鲍范伍、陈培培、姚署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支行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2015)皖淮正公证字第792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淮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在2016年1月31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支付执行标的187023.62元;2、负担执行费2705.00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