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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赵爱君抢劫、抢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913号罪犯赵爱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2)徐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爱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被告人赵爱君及同案被告人赵天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爱君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1年12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11月11日因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7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1年2月8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爱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