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杨国晓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854号罪犯杨国晓,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九月八日作出(2006)定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晓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还有其他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未被追究,应依法对新发现的罪行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并罚,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06)定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晓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国晓在服刑期间,于2008年5月2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表扬奖励8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12年1月6日因病保外就医,2015年4月8日病愈收监。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国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