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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孙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46号原告:万某某,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孙某某,住喀左县平房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洪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