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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9执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石顺英与吴瑞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顺英,吴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第40号申请执行人石顺英,女,汉族,1969年7月8日生,住资源县。被执行人吴瑞文,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公司职员,住资源县。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石顺英申请吴瑞文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瑞文应赔偿申请人石顺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25647.49元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41元,申请执行费2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瑞文已按(2015)资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良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