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7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孙万新与姚浩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万新,姚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7239号申请执行人:孙万新,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华军,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晓东,宁波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姚浩杰。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94号孙万新诉姚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姚浩杰应归还孙万新借款90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50.00元、执行费1250.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浩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慈执民字第72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倩南(代) 来源:百度搜索“”